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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力执行|虚构租赁合同阻碍执行?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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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09 17:10:07 打印 字号: | |

彭某某于2020年以其房产为抵押,贷款近百万用于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为3年。截至2023年底,彭某某实际偿还率不足10%,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原告向句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彭某某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句容法院依法处置彭某某的抵押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彭某某虚构租赁关系并提供了一份虚假租赁合同,意图阻碍执行,针对其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句容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提出异议欲作梗

执行法官拟处置被执行人彭某某名下房屋时,案外人周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言明其与彭某某二人间就该房屋存在租赁关系,并提供了租赁合同,表示要保护承租人权利,不能腾空房屋。面对执行法官的初次提问,彭某某和周某某表示她们素不相识,只是单纯的租赁关系。而针对该租赁的提问,两方的回答也是既准确又流利,看似是客观地还原了案件事实。

疑点重重引注意

执行法官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发现租赁合同内容有多处疑点包括租期过长、租金恒定以及现金一次性支付且无银行流水等其他证据佐证。基于丰富的执行工作经验,执行法官再次就疑点问题的细节展开谈话。这次周某某的回答前言不搭后语,在重要问题的回答上有明显出入。

法律威慑揭谜底

在向周某某释明虚构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后,案外人周某某终于承认,她们是亲姐妹关系,是被执行人彭某某受人指点,向她转发了一份谈话笔录,其中列明法院的问题及她本人的回答,以此帮助她“正确”回答法官的问题。只是没想到会针对她们没有准备的细节问题进一步深挖,这才露出了破绽。

执迷不悟违法律

在掌握相关情况后,执行法官再次与被执行人彭某某进行谈话,但是其仍然坚持原来的说辞,对于租赁合同的细节问题,一概沉默不语,对谈话笔录也拒绝签字。后经法院调查,双方确实存在隐瞒亲属关系、预设法官提问、串通回答问题等情节,且被执行人彭某某拒不回答法院提问,其行为情节严重,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惩戒被执行人彭某某虚构租赁合同,滥用执行异议权,意图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句容法院依法作出对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法官说法

承租人是否有权以租赁权为由阻止法院在租赁期内向受让人移交占有案涉不动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承租人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免于移交占有案涉不动产,即:一是在案涉不动产查封、抵押之前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二是在租赁期内实际占有使用该不动产。

法官提醒,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提起异议的权力,异议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虚假诉讼、虚假陈述”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挑衅,本案通过拘留的方式,对妄图通过虚假陈述阻却执行、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予以从严打击,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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