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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妈妈手记——情法交融,让爱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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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6 08:48:49 打印 字号: | |

离婚时,双方书面协议约定一方不用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孩子能否通过诉讼向无需负担抚养费的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情理与法理的碰撞,应当如何决断?

朱某与夏某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2011年5月份,可爱女儿小萱的到来,给这个家带来了无限的喜悦和幸福。但曾经的恩爱在日常的琐事和争吵中,慢慢的消耗殆尽。最终,朱某与夏某于2021年2月份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萱由夏某抚养,小萱的抚养费用由夏某支付,朱某无需支付。

随着小萱进入初中,学习和生活各项开支大幅增加,夏某本人也因为工作的不稳定,而收入有限。无奈之下,小萱向本院起诉,要求母亲朱某支付之前欠付的抚养费,还要给付今后的抚养费。

而此时的朱某已再婚,且又生育了一个孩子,孩子还未满一岁,朱某一个月的收入也就3000多元。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的约定系朱某与夏某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出现了特殊情况,即直接抚养未成年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才能在合理范围内考虑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而本案中,根据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朱某应当给付小萱抚养费,但朱某毕竟是小萱的妈妈呀。案件的事实是非常清晰的,只是如何能够圆满解决这起案件,让我陷入了沉思。

调解过程中,小夏提到小萱很想念妈妈,她已经很久没有看到妈妈了。这句话刺痛了朱某的内心。朱某瞬间崩溃了,泣不成声,她又何尝不想念小萱呢!因为与小夏的关系不太好,她已经很久没有看到女儿了。

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不抚养子女一方无需向对方支付抚养费,该协议确有约束力,却不能对抗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情理和法理面前,最终小萱不再索要之前的抚养费,朱某也同意从签订调解协议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不管情感生活如何变迁,子女永远都是为人父母无法割舍的责任和牵挂,孩子更不能因此失去爱和陪伴。子女无论随哪一方生活,父母都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要积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让孩子的成长多一份关爱、多一份保障。 

这个案件结束后,朱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的时候,正好可以去和小萱聚聚,想到她们相聚的场景,我也很开心。


作者:陈翠娥  句容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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