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1183刑初50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汪国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在本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汪国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国才支付公益损害赔偿款计人民币1500元(已支付)。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国才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本院指定的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联 系 人:艾秀,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511-87996277
联系单位地址:句容市文昌中路26号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