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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显波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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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05 17:21:38 打印 字号: | |

程显波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电信服务合同  吉祥号  保底消费

裁判要点

吉祥号码的稀缺性并不意味着号码的提供者可以依照所谓的“行业潜规则”当然收取该费用,号码提供者与号码获得者之间存在的是合同关系,任何费用的支付必须以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为基础,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下情况贸然收取该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基本案情

原告程显波诉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句容分公司)以电信行业潜规则为由,强行为其手机号码设定每月489元的最低消费,现起诉要求取消强制保底消费,电信句容分公司退回多收取的费用1281.01元。

被告电信句容分公司辩称:程显波使用的号码尾号为四个八,系吉祥号,只要程显波使用该号码,每月均要收取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程显波系依据电信句容分公司与南京大北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北荒公司)签订的业务协议取得案涉吉祥号,业务协议明确约定程显波的手机号码每月保底消费499元,该约定对程显波同样有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程显波向电信句容分公司申请办理天翼乐享4G套餐业务,主卡号码17768798888,费用499元,期限为2年,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6月止。程显波另向电信句容分公司预存话费6000元,约定由电信句容分公司自2016年7月起,每月向程显波返还话费250元,返还期限为24个月(即24期)。后电信句容分公司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实际向程显波返还了23期。2018年6月4日,程显波至电信句容分公司柜台办理全国流量畅享99元/月个人套餐,自2018年7月起生效。程显波已支付的2018年7月至9月话费中,均包含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其中7月为336.38元、8月345.05元、9月349.60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苏1183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自2018年7月1日起,电信句容分公司停止向程显波手机号码17768798888收取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电信句容分公司向程显波返还人民币1281.01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电信句容分公司对于每月收取“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负有举证义务,其为此提交与大北荒公司签订的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大北荒公司将该吉祥号交由程显波使用,程显波系大北荒公司的经办人,对协议内容及吉祥号的保底消费长期有效均是明知的。法院经审核认为,该协议书第二页第2.6条虽写有“甲方办理对讲机150部,保底消费80元/部……句容电信公司给该企业老总提供手机5连号、4连号各一个,分别保底消费599元、499元,长期有效,如甲方中断对讲机使用,南京北大荒物流有限公司同意句容电信公司收回并中断17768799999、17768798888使用权”,但该协议书第二页并未加盖大北荒公司印章及骑缝章,且2.6条与协议书其他内容在称呼(该部分开头将大北荒公司称呼为甲方,结尾又称为南京北大荒物流有限公司)、字体(该部分字体较大并加黑、加下划线)、结构安排(2.6条前仅为2.5.1条)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该协议书2.6条存在瑕疵,仅提供该份协议书不能认定程显波对于支付“靓号抵消201505-489元”是明知且认可的,故电信句容分公司自2018年7月起收取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无事实依据,已收取2018年7月至9月的费用共计1031.03元应予以返还,对程显波要求取消该项收费,并返还已付费用中的1031.01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杨惠玲

联系电话:0511-87996168;13913406092

通讯地址: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文昌路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附:生效民事判决书

 

       

 

2018)苏1183民初6932号

 

原告:程显波,男,19749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409034871,汉族,住句容市宝华镇香山壹境9栋。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北路5号。

负责人:刁勤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显波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句容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显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显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取消原告手机号17768798888每月489元的强制保底消费;2.认定2018年6月4日合同(即更改后的套餐)有效;3.判令被告退回多收取的费用1281.01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843.03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电信行业潜规则为由,强行设定原告手机号码17768798888每月489元的最低消费,无视原告的申诉,利用行业技术强行扣费。具体表现为:2016年7月27日,原告申请了手机号17768798888,当时预存话费办理499元/月的4G乐享套餐,同时由被告每月向原告返还250元电话费,期限为两年,两年内不能变动资费,两年后可以自由改资费,没有最低消费的任何要求和提示。2018年6月4日,原告在被告柜台为手机号17768798888办理99元/月的全国流量畅享套餐,当时柜台办事员告诉原告499元/月套餐到2018年6月30日24时结束,新合约套餐于2018年7月1日0时正式生效。2018年7月、8月、9月,被告均发送短信提醒99元/月套餐的使用情况。2018年8月,原告去交纳7月份手机话费时,发现需要交491.75元,原告查询后发现该手机号仍然被设定最低消费499元/月,而原告实际只享受99元/月套餐服务。原告多次申诉,答复是电信潜规则。2018年9月10日,原告因没按被告要求交费被强制被停机一次,没有办法被迫交费492元。原告向多部门多次投诉,协调无果。

经计算,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强制多收取原告1281.01元。具体为:1.2018年7月29日交6月电话费524.47元,没有返还250元,使原告多交电话费250元。2. 2018年9月10日交7月电话费491.75元,被告以最低消费名义补收336.38元。3.2018年9月28日交8月电话费498.50元,被告以最低消费名义补收345.05元。4.2018年10月15日交9月电话费487.55元,被告以最低消费名义补收349.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再赔偿原告1281.01元×3=3843.03元。

被告电信句容分公司辩称:2016年6月4日,南京大北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北荒公司)与被告签订业务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大北荒公司在被告处办理对讲机业务150部,保底消费是80元每月每户,协议是在网5年,电信公司提供手机五连号和四连号各一个,分别保底消费是599元每月和499元每月,长期有效,该四连号就是原告目前所使用的尾号为8888的号码。如果大北荒中断对讲机使用的话,被告有权收回并中断上述四连号和五连号的使用权。因当时原告是该大北荒公司负责人,在该协议签订以后,大北荒公司就将尾号为8888的号码分配给原告使用,但是该公司只使用了两年不到的对讲机业务,被告根据该份协议,有权收回并中断尾号为8888的号码使用权。故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原告程显波向被告电信句容分公司申请办理天翼乐享4G套餐业务,主卡号码17768798888(目前程显波在使用),费用499元,期限为2年,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6月止。程显波另向电信句容分公司预存话费6000元,约定由电信句容分公司自2016年7月起,每月向程显波返还话费250元,返还期限为24个月(即24期)。后电信句容分公司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实际向程显波返还了23期。2018年6月4日,程显波至电信句容分公司柜台办理全国流量畅享99元/月个人套餐,自2018年7月起生效。

2018年6月,主卡17768798888、副卡17705299188、17705299199、固定电话051187789666共计产生话费534.90元,话费中并未扣除应返还的250元。2018年7月、8月,主卡17768798888、副卡17705299188、17705299199、固定电话051187789666共计产生话费512.28元、498.50元。2018年9月,主卡17768798888、副卡17705299199、固定电话051187789666共计产生话费498.30元。后程显波分别于2018年7月29日、9月10日、9月28日、10月15日向电信句容分公司支付了上述话费。在2018年7月至9月话费中,均包含对主卡17768798888收取的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其中7月为336.38元、8月345.05元、9月349.6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缴费凭证、话费查询单、缴费信息查询单以及到庭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电信句容分公司辩称,因原告程显波使用的号码17768798888系吉祥号,只要程显波使用该号码,每月均要收取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电信句容分公司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其为此提交与大北荒公司签订的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大北荒公司将该吉祥号交由程显波使用,程显波系大北荒公司的经办人,对协议内容及吉祥号的保底消费长期有效均是明知的。本院经审核认为,该协议书第二页第2.6条虽写有“甲方办理对讲机150部,保底消费80元/部……句容电信公司给该企业老总提供手机5连号、4连号各一个,分别保底消费599元、499元,长期有效,如甲方中断对讲机使用,南京北大荒物流有限公司同意句容电信公司收回并中断17768799999、17768798888使用权”,但该协议书第二页并未加盖大北荒公司印章及骑缝章,且2.6条与协议书其他内容在称呼(该部分开头将大北荒公司称呼为甲方,结尾又称为南京北大荒物流有限公司)、字体(该部分字体较大并加黑、加下划线)、结构安排(2.6条前仅为2.5.1条)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该协议书2.6条存在瑕疵,仅提供该份协议书不能认定程显波对于支付“靓号抵消201505-489元”是明知且认可的,故电信句容分公司自2018年7月起收取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无事实依据,已收取2018年7月至9月的费用共计1031.03元应予以返还,对程显波要求取消该项收费,并返还已付费用中的1031.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电信句容分公司对程显波于2018年6月4日办理全国流量畅享99元/月个人套餐无异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对程显波要求确认2018年6月4日合同(即更改后的套餐)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电信句容分公司对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6月止,每月应向程显波返还话费250元无异议。现有证据表明,电信句容分公司仅支付了23期,在2018年6月话费中未冲抵250元,导致程显波多支付话费250元,电信句容分公司应将该250元返还程显波。故电信句容分公司共计应返还1281.01元。

程显波另要求电信句容分公司赔偿其三倍损失计3843.03元。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认定,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虽然电信句容分公司未能返还2018年6月话费250元,并自2018年7月起收取了7月至9 月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计1031.03元,但程显波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6月止,一直按照月最低消费499元的标准支付话费,表明程显波对于吉祥号需要设定最低消费金额是明知的,只是双方在设定期限上存在分歧,程显波认为是2年,电信句容分公司认为是长期。同时,电信句容分公司已经返还了23期话费,仅有一期未返还,即电信句容分公司已经履行了绝大部分给付义务。上述未及时返还话费及继续收取最低消费金额的行为,仅属于电信句容分公司在履行电信服务合同中的质量瑕疵问题,不能据此认定对程显波构成欺诈,故对程显波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停止向原告程显波手机号码17768798888收取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

二、原告程显波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达成的2018年6月4日合同(即更改后的套餐)有效。

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显波返还人民币1281.01元。

四、驳回原告程显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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