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24 江苏法制报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运行之我见
□江 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新创设的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取代了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在为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和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职责定位不够清晰。专业法官会议核心职能定位不明,法院个别部门对专业法官会议、庭务会等功能未作严格区分,将专业法官会议定位为“小审委会”“大合议庭”,导致运行效果不佳。二是形式化表现一定存在。因不具有强制性,加上配套管理机制不完善,部分法官对专业法官会议重视程度不够,参加积极性不高、发表意见不充分。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大部分法院未将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导致专业法官会议召集、召开、会议记录归档等情况较为随意。有的法官在未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导致讨论效果不佳,专业法官会议提供专业咨询的职能作用难以发挥。三是咨询意见应用不够规范。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多为个案适用,缺乏总结归纳机制,关注于个案讨论,忽视类案裁判标准和指导。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依法保障法官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进一步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定位。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核心功能为对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可以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必经程序。对专业法官会议和庭务会作出明确区分,将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定位为案例推介平台、培养法官能力平台和院庭长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平台。
2.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加强对专业法官会议重要性的认识,探索建立专业法官会议评估考核机制,将法官参加、其他人员列席专业法官会议计入工作量,纳入业绩考核。进一步严格规定议事规程,明确法官参会人数和发表意见规则,严肃参会纪律。对于案件的讨论遵循民主公开原则,杜绝“领导定调,他人跟风”等情况。
3.进一步丰富成果转化形式。完善专业法官会议记录机制,定期对专业法官会议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具有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件或有学术研究价值的问题,及时指定相关人员编写案例、撰写调研和论文等,积极拓展讨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