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01-04 17:22:41 打印 字号: |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年11月26日第21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审判组织。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司法规律,恪守司法公正。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是单数。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负责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处理下列审判工作重大事项:

(一)研究决定提升审判质量效率的工作措施,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情况;

(二)定期分析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死刑不予核准案件和重点信访案件;

(三)审议决定本院和全市法院审判工作指导性文件,总结推广具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四)讨论类案审理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和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五)研究决定其他审判执行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

(三)拟判处死刑的案件;

(四)拟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

(五)拟免于刑事处罚或无法定情节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案件;

(七)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案件;

(八)上级法院指令、指定本院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

(九)对本院或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拟提起再审的案件,但因违反法定程序提审或指令再审的除外;

(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进入再审时未就实体处理意见形成决定的再审案件;

(十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进入再审后,拟作出的再审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原决定不一致的再审案件;

(十二)经审查拟撤销本院或下级法院生效执行裁定的案件;

(十三)拟改变下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拟否定下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意见的请示案件;

(十四)拟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十五)需要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十六)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十七)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十八)拟报信访终结的案件;

(十九)受理案件后15个月内未审结的案件;

(二十)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院庭长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复议后仍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案件。

第六条  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有重大分歧,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三)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

(四)合议庭、业务庭未提出申请,院长、分管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与审判相关的事项:

(一)本院院长的回避;

(二)违法审判责任的确认;

(三)案件是否为错案的认定;

(四)讨论决定有关司法改革及审判管理的重大措施;

(五)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客观、公正、独立、平地等发表意见;

(二)对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庭审评查任务,参与裁判文书评查、评选活动和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提前审阅会议材料,研究提交讨论案件或事项,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案卷、文件及庭审音频视频资料。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向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委员会委员因公缺席的,应将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的召开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因工作需要,可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相对固定于每周四下午召开。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讨论案件或事项的情况,决定增加、减少或改期召开。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应当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提交讨论案件或事项的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

(二)提交讨论案件的原生效裁判由本院作出,或者关联案件在本院审理的,作出原生效裁判、审理关联案件的承办人及部门负责人;

(三)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列席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列席人员由承办人告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通知,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列席人员由主持人告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通知。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列席。

第十六条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事项时,应当邀请检察长列席:

(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二)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四)拟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案件;

(五)与检察工作相关的审判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执行回避制度。

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并报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情形,适用有关法律关于审判人员回避情形的规定。

案件当事人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下列事务:

(一)先行审核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事项是否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范围并提出意见,报请院长决定;

(二)完成提请讨论案件或事项的登记排期、材料整理、报送归档;

(三)审核承办部门编写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制作并下发审判委员会决议;

(四)跟踪督办审判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事项,应当在审判委员会召开的前一周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事项)登记表》(参见附件1)和汇报材料(含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登记表和汇报材料需层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

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经由有分管院领导参加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批。

第二十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汇报材料,包括审判工作事项情况报告和相关调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说明。拟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的,需要一并提交文件草案。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汇报材料,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合议笔录、原审判决、公诉案件起诉书、抗诉书等。

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模板格式(参见附件2),结合法律规定作出较为充分的论证说理,具体写明下列事项:案件审理经过、事实证据、诉辩意见、争议焦点、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合议庭处理意见和理由、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合议庭对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复议意见、分管院领导意见、类案检索情况(参见附件3)、与原生效裁判审判部门的交换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需要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提交的程序和材料与首次提交相同。汇报材料中应当增加说明前次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有关后续工作情况。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事项时,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在数字审判委员会管理系统中提交议题并引入上述汇报材料,分管院领导应当及时在数字审判委员会管理系统中审批议题。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审判委员会召开前三日,提请主持人决定相关案件或事项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召开会议三日前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长需列席会议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召开会议三日前将会议时间、议题函告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事项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提请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原则上由承办人进行汇报,特殊情况下,经主持人同意,可以由其他人代为汇报。

汇报人应当全面、客观地汇报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处理意见,并对合议庭少数意见予以说明,承办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可以补充汇报,列席人员可以补充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汇报人应当明确回答。汇报人准备不充分,不能明确回答提问或未查明相关事实的,审判委员会可中止讨论,要求汇报人重新准备或查清相关事实后再次提交讨论。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发表意见:

(一)承办部门负责人委员发表意见;

(二)分管院领导委员发表意见;

(三)其他委员按照职务和资历由低到高发表意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也可以由熟悉案情或者所涉专业知识的委员先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后,可以对自己已经发表的意见进行修正。

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对委员的意见进行归纳,或者就需要表决的意见进行概括,提示委员表决。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讨论的,可以暂不进行表决或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列席人员的发言应当记入笔录。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讨论案件的,在承办人、合议庭汇报完毕后,委员表决前可以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意见作出,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作出。

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复议。

审判委员会会议对讨论的案件或事项不能形成决议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再次提交讨论或者征求未参会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案件或事项承办部门的书记员负责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后签名,由承办部门入卷归档。会议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汇报情况和委员意见。

第三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的文件,由承办部门负责起草,报院长或分管院领导签发。送签时,应当将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一并送呈核实。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审判工作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编写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样式参见附件45),经主持人或者分管院领导审定后,送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并在适当范围内发送。

公开发布的审判业务指导性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  本院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审判委员会议题的提交、审核、讨论、决定等事项均纳入数字审委会系统,实行全程留痕。

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全体参会委员签名。

第三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决定,合议庭或者相关部门必须执行。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宣判或送达裁判文书,并将裁判文书副本送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前款规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当于十日内向审判委员会报告。

审判委员会决定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请示案件或事项报上级法院。在上级法院批复或答复后,承办部门应当于十日内向审判委员会报告。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办结,并及时告知审判委员会相关事项的执行进度或执行结果。

第三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向审判委员会报告会议讨论案件或事项的情况以及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发现案件或者事项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议不符的,应当立即向院长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因依法履职遭受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的,本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独任法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第三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院岗位目标考核部门提供审判委员会制度落实情况。包括重大审判工作或疑难复杂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的下列工作情况:

(一)案件审理报告、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的质量;

(二)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是否提交讨论;

(三)审判委员会决议的落实办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考评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并以适当形式在法院内部公示。

第四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审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案件审理报告、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未经院长或者该次会议主持人批准,不得查阅、摘抄、复制等,因案件审理或者评查需要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关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审判责任范围、认定及追究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法官惩戒相关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20201126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

1.《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事项)登记表》样式

2.《审理报告》模板

3. 类案检索情况登记表(样式)

4.《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类)样式

5.《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案例类)样式


附件1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事项)登记表

案件到期时间                             提交时间           

案件

(事项)

名称


承办人


合议庭

成  员


主要事实:

 

争议焦点:

 

合议庭意见:

提交讨论理由:

检察长列席的案件(事项)

1.可能判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2.可能判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3.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

4.拟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案件;

5.与检察工作有关的议题;

6.检察院提出列席的议题;

7.法院认为有必要请检察长列席的议题。

*如属于,请在相应序号上划钩,请另报两份列席人员材料。

庭长意见:

分管院长意见:







附件2

审 理 报 告

 

201×)苏11民终××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一级标题为三号黑体)

参照裁判文书的样式。(正文字体三号仿宋)

二、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主要写明:案件由来(如起诉、上诉、申诉等)、审理经过(如一审、二审、再审等)情况。

三、案件审理情况

主要写明:当事人诉辩意见、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认定、争议焦点、处理结果及理由,案件的执行情况,公诉案件的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等。

四、相关情况说明

(一)案件有无信访问题(二级标题为三号楷体)

(二)案件有无受干扰或说情打招呼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处理意见

主要写明: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庭长意见、分管院领导意见,需要提请审委会讨论的理由(即符合审委会工作规则第几条第几项规定)

              承办人:×××

                XXXXXX

 

附: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案例


 

附件3:

 

类案检索情况登记表(样式)

 

 


检索时间


检索方式


检索结果

             

类案裁判要点


结果运用情况


 


承办人:

填写时间:

 

注:

1.检索顺序

类案检索可以依照下列顺序进行:(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3)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5)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2.检索要求

进行类案检索,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在前一顺位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顺位的检索。

3.适用要求

对于检索出的类案,区别下列情形处理:(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2)其他案例和生效裁判,可以参照适用。


 

附件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指导意见类)

201×××

 

201      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   次审判委员会,对(议题名称)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议题讨论的内容、背景、必要性、目的、依据等)。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纪要应针对某类案件的概念范畴、审理流程、举证责任分配、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和统一,尽量避免使用带有规范性、强制性的表述方式,一般不注明标题、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出  席

列  席

记  录


附件5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案例类)

201×××

 

201      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   次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名称、案号)一案进行了讨论。会议就(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争议、参考价值等)形成意见。现将该案件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写明该案基本案情,历次审理情况,上诉、抗诉或申诉意见等)

二、关于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会议对案件争议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的意见)

出  席

列  席

记  录


 
责任编辑:综合办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