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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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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04 17:20:21 打印 字号: |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

(2020年11月26日第21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专业法官会议工作,保障法律适用准确、裁判标准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为合议庭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为合议庭准确认定疑难复杂案件事实提供咨询意见,研究涉及裁判规则及裁判标准的法律问题。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分为部门专业法官会议和专业法官联席会议。

具备3名以上员额法官的业务部门应当设置部门专业法官会议。

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由2个或2个以上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根据需要临时组成。

第三条  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下列案件:

(一)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二)根据督办案件办理规定交办、督办的案件;

(三)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四)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五)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辖区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尺度不一致的案件;

(六)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七)审判长、承办法官持少数意见的案件;

(八)二审拟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九)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拟提起再审的案件;

(十)再审案件拟改变提起再审意见的案件;

(十一)院长庭长对六类案件不同意合议庭处理意见的案件。

前款第(十一)项中的六类案件”,是指本院《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所列案件。

第四条  专业法官联席会议讨论下列案件:

(一)不同审判业务交叉的疑难、复杂案件;

(二)不同审判部门需要统一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的案件;

(三)在审判、执行、信访接待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相关业务部门协调处置的案件。

第五条  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应当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

(一)审判管理工作;

(二)审判业务指导工作;

(三)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部门专业法官会议由部门全体员额法官组成。召开部门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由部门全体法官参加。

召开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且所讨论案件的分管院领导应当参加。

所讨论案件的承办法官、持不同意见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或专业法官联席会议。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依法执行回避制度,列席人员参照执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应当由审判长提出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决定,审判长未提出申请,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承办人参照案件提交程序进行。

讨论下列案件或事项,部门负责人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规定提请分管院领导决定:

(一)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二)分管院领导依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监督管理的案件;

(三)拟提交专业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

(四)研究审判业务指导性文件;

(五)需要分管院领导主持讨论的其他案件或事项。

第八条  部门专业法官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部门主要负责人有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可以委托部门副职主持。分管院领导参加的,应当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召开。

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由所讨论案件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主持。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通知相关人员、法官助理列席。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会法官基本案情、争议焦点、提请讨论的主要问题及类案检索情况(参见附件1)等必要内容。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法官汇报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合议庭分歧意见及理由、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汇报并发表意见;

(三)参会法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四)参会法官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顺序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发表意见并作归纳总结。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应当全程记录,形成讨论笔录,经会议参加人签字确认后归入案件副卷。

部门专业法官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联系、记录、统计等日常事务。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由发起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联系、记录等事务。

第十二条  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决定是否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并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

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合议庭经复议后决定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当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院长、分管院领导可以按照审判管理监督权限,要求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进行复议,决定将相关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对于能够形成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讨论意见,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用于指导审判实践。会议纪要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审核、编号后下发。

第十四条  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研究内容、讨论意见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类案检索情况登记表(样式)

 

 


检索时间


检索方式


检索结果

             

类案裁判要点


结果运用情况


 


承办人:

填写时间:

 

注:

1.检索顺序

类案检索可以依照下列顺序进行:(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3)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5)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2.检索要求

进行类案检索,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在前一顺位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顺位的检索。

3.适用要求

对于检索出的类案,区别下列情形处理:(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2)其他案例和生效裁判,可以参照适用。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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