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句 容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1183刑初117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高亚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在本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高亚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亚运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本院指定的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亚运支付油条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计人民币2300元给公益诉讼起诉人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已支付)。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联系人:郝改霞,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511-87996152
联系单位地址:句容市文昌中路26号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