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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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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10 09:00:24 打印 字号: | |

立案条件

一、民事诉讼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①本院作出的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②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③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④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⑤法律规定应当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

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受诉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辖权。

责任编辑:句容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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