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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摊位发生冲突 致人轻伤获刑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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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7-26 09:23:14 打印 字号: | |
 
因为争夺有力的摊位,双方之间大打出手,结果造成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句容通往镇江的某转盘路口附近卖草莓,因为平时都是在同一个地方卖草莓,而且地势比较好,但当天下午王某发现同村的村民李某却把自己的摊位给占了。于是王某上前与李某进行理论,脾气比较暴躁的王某因言语不和与李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揪打。期间,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李某摔倒在地,致被害人李某右侧多处肋骨骨折,右侧耻骨上支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后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王某被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5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的认罪态度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于是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句容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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