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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不合格衣服 法院判决三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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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6-27 09:22:46 打印 字号: | |
 
在超市购买衣服却发现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句容某超市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超市以三倍价款返还给李女士。近日,句容法院审理恶劣这起案件。
2014年4月,原告李女士在句容某大型超市处购买了9件户外运动冲锋衣,价款共计人民币2691元,并由被告超市出具发票一张给原告李女士。回到家后,李女士发现衣服标签上的说明与面料的材质有点不符。两个星期后,原告李女士以被告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超市返还价款,并以三倍价格赔付,支付交通费500元。审理中,原告李女士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依法抽取其中的2件冲锋衣委托国家丝绸及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2014年12月,该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两份报告中载明:经检验,送检冲锋衣的使用说明项目均不符合GB5296.4-2012标准规定的要求,纤维含量(面料)项目均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庭审中,被告某超市辩称原告李女士主体不适格,原告从未到被告处购买商品,与被告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购买商品不是用于个人消费,故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存在制假向商家勒索钱财的嫌疑,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来,原告李女士是南京某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调查维权机构。针对上述辩称,原告认为,自己购买冲锋衣用于生活消费,可以自己穿或用于送人、馈赠,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关于消费者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应认定被告某超市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发票以及发票上标明的9件冲锋衣,其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妥,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作为专业的超市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其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基于对被告的信赖购买9件冲锋衣,而被告对讼争的冲锋衣未能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提供了虚假的情况,致使原告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原告购买被告的9件冲锋衣,价款2691元,被告应当予以退还。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8073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价款及赔偿损失后,除去用于送检的2件作为证物,其余7件冲锋衣应当返还被告。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句容某超市返还原告李女士价款2691元、赔偿经济损失8073元,合计10764元。原告李女士将其购买的其余7件冲锋衣返还被告句容某超市。
责任编辑:句容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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