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郭庄镇的当事人张某向我院民一庭干警王振岭赠送锦旗,感谢其在审理自己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公正执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句容市房家坝地段时与他人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或许看完案情,大家会认为这只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让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就可以了。然而,原告张某的这场求偿之路却走得并不容易,由于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内固定未取出影响了伤残鉴定的结果,对于原告起诉前的鉴定结论并不认可,导致了原告的求偿之路突增障碍。2014年2月,原告张某在取出内固定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振岭法官是该案的主审法官,拿到案件后,王振岭法官十分的重视这起案件,及时的安排了原告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又迅速的安排开庭审理,公正、高效的为这起历时两年的求偿案件划上圆满的句号。王法官的认真、负责的深深的打动了原告张某,于是就有了张某向王振岭法官赠送锦旗的一幕。
编者按:王振岭法官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他用一颗为民的心感受到原告两年求偿之路的艰辛,用手中的审判权及时的实现群众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党的群众路线,为法院赢得了群众的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