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商撤初诉字案件。这是自新民诉法实施之后,该院审查的首起案外人撤销生效判决之诉的案件。
经查,2008年9月,案外人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王某购买位于句容某安置小区张某所有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因为该安置房未满五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是双方又约定五年之后由张某协助为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履行后,王某实际占有并居住在该房屋内。2011年8月,张某以该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向李某借款100000元,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返还李某借款。2012年6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后经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王某才知道自己实际居住并占有的该处房产正要被法院进行查封和拍卖。2013年11月,王某向句容法院申请案外人撤销之诉。受理此案后,该院院领导高度重视,由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认为此案符合案外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并作出了同意其申请的审查意见。
据了解,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作风给当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获得了撤销申请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