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涉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抵押人存在以财产长期租赁给他人使用为由来抗拒执行,致使财产无人应拍或者难以搬迁,为金融债权的实现设置了障碍。
为此,该院执行局向市金融办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金融机构在设立抵押合同时,应当对财产是否设立租赁进行审查,并到实地勘查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并要求抵押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向借款方提供租赁的信息,以便将来实现债权时没有此类障碍。
市金融办接到执行局的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到全市各金融机构进行了调研,并对该局的司法建议给与回复:1、接受该建议,今后在工作中将此建议结合工作加以运用;2、采取贷前承诺书的方式进行防范,并在管理过程中对抵押财产进行监管,在涉长期租赁财产时酌情减贷款额度;3、进一步加强对此类风险的防范,对贷前租赁进行备案,对贷后租赁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