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民一庭受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严某系某驻句部队的现役军官,被告宋某系上海某公司白领,本是一段美满幸福的婚姻,缘何走到诉讼离婚这一步呢?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系2004年通过网络认识,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恋爱过程中,宋某隐瞒了其真实年龄、工作和离婚生子的婚史。2010年4月,严某与宋某在宋某老家山东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原告的特殊身份,双方两地分居,宋某基本不到部队探望严某。因为沟通较少,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常为是否回原告老家过节探亲、生小孩、调动工作等事情发生争吵。2013年2月,严某经部队政治部同意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前承办法官数次与双方作调解工作,宋某在调解中失口否认有隐瞒情况,并称为给严某调动工作其花了20多万,严某现在要离婚,是因为他有外遇了。第一次庭审中,宋某也坚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因案情特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转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二次开庭宋某及其代理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严某诉称属实。法院认为,夫妻关系一旦确立,婚姻双方就应当自觉接受婚姻道德的约束。被告婚前向原告隐瞒了离婚生子的婚史,而这一事实恰恰对原告是否决定与被告结婚起到关键作用,这一事实的隐瞒也影响了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被告常常考虑个人的幸福,忽视了原告的感情,很少去部队探望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破坏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原告在部队的工作,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原告严某与被告宋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