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71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5余万元,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先后逃匿于贵州、湖北等地,经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句容法院5月31日面向社会公开开庭审理了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案,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被告人宋军也成为镇江地区因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被科以刑罚的“第一人”。
案情回放
2003年5月,被告人宋军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句容市弘兴针织制品厂(句容市白兔镇兔中路18号),并面向社会招募工人加工针织品。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宋军拖欠汪秀芳等71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50199元。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宋军于2012年1月逃至贵州、湖北等地。经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后被告人宋军于2012年11月14日在湖北武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指控
被告人宋军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意见
司法机关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真实、准确的调查,特别是对于被告人所欠劳动者报酬数额的准确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在经营该厂期间,因为多种因素造成厂里无法周转,以自己及亲属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以自己的企业的土地和厂房进行抵押,最后发展到向社会上的放高利贷贷款,在低利润高利息的情况下,负债累累,银行向法院起诉,企业的房产、土地及家中的住房均被法院查封,面临拍卖,社会上的放高利贷的也向被告人发出威胁,所以他的情况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后陈述
我认罪伏法,我也很后悔、很惭愧,因为自己经营不善,导致企业负债过重,因为害怕高利贷的追逼,自己选择了逃避,无意当中给那些劳动者、政府带来了损失与麻烦,这是我自己不懂法不学法的鲁莽后果,我向所他们道歉,最后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让我能回归社会,以后以我自己的劳动,偿还欠下的这些债!
法官释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该案被告人因经营不善,举债欠薪,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欠下71名职工达45余万元的工资,数额较大,经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案涉及百余名受害人,且由于存在该被告人所开设工厂既有厂内工作欠薪,又有社会外界零散加工费纠纷,司法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办案精神,通过反复调查、多次对账,将劳动者的报酬与加工费予以准确区分,最后认定涉案被害人人数71人,案值为450199元。
另外,该案件承办人多次向被告人进行法律释明,让被告人彻底认识清楚自己的犯罪行为,希望被告人及家属能想尽一切办法筹钱还掉一部分劳动者的欠薪,争取减小被害人的损失,征得社会的谅解和法律的从轻处罚。通过调查了解被告人的资产情况,确定被告人暂时确实无能力偿还,最后才依法作出了如上的判决。
大家说法
市民宋先生:法律新增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对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重视。今天的庭审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与宣传,要告诫那些无视劳动者权益的欠薪者,损害劳动者权益一样会受到刑罚的打击。
市民刘女士: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们应该建立起一个讲诚信、讲责任的和谐社会,给不了劳动者的工资,至少要有敢于承担责任的态度,被告人不应该也不能选择逃跑、逃避。
企业家张老板:这是一个深刻的案例啊,我们一定要谨记这个经验教训,企业要做到合法经营、良心经营,劳动者权益要优先得到保护的。同时也希望案例中的这些“微微企业”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一定程度的关怀,全社会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