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某经贸公司与被执行人句容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经镇江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句容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终审后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加工费248302.1元。判决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镇江中院指定句容法院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本身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满,加之企业经济状况不好,所以案件一直未能如愿执行完毕。期间申请人基于自己的理解,对执行法官产生一定的误解,多次向上级单位写信投诉,但是执行法官并未因此而影响工作,而是用同样的耐心和热情继续办案。数十次前往被执行人处作工作,与被执行人单位负责人耐心细致地讲解有关法律知识,明理析法。最终,被执行单位负责人被执行法官的诚意所打动,心悦诚服地将剩余款项履行完毕。
通过案件的执行过程,执行法官极其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即使是在被申请执行人对其工作误解并数次投诉的情况下,仍然顾全大局,始终如一地不放松工作,申请执行人对此十分感动,亦为自己对执行法官的误解感到愧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