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句容法院民一庭作出今年首例罚款决定书,对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张某处2000元的罚款,及时运用罚款措施严肃处理妨碍民事案件审理的行为,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张某是句容法院今年7月份受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要求张某向法院提供工作证明和工资表等证明原告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张某感觉其中有利可图,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不顾承办法官对其一再的提醒和告知,向法庭提交虚假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虚假的工作证明、工资表和考勤表。承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张某提供的考勤表与工资表上的天数不符,张某在工资表上的每一张签字都不相同等诸多疑点,特地将张某请到办公室,再三向张某阐明证据一定要真实,并告知张某提供虚假证据是违法行为,但张某不听承办法官的劝告,仍然将虚假的证据提交上法庭。针对张某的违法行为,承办法官做出罚款决定书,由于原告张某提供虚假证明及工资表,妨碍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原告张某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